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标准化达标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
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标准化达标/示范企业
评定管理办法
(201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SB/T 10538-2009)》,提升我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运营质量和管理水平,制定本评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标准化达标/示范企业称号是指依照《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SB/T 10538-2009)》执行,并经评定达到《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标准化达标/示范企业评价指标》要求(以下简称《评价指标》)的拍卖企业。
第三条 评定工作原则是:
(一)企业自愿申请;
(二)评定工作不收取费用;
(三)为参评企业保密信息。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中拍协负责评定工作的组织,制定评定工作原则、流程和评价指标等。
第五条 全国拍卖标委会、中拍协艺委会联合组建评定办公室,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负责评定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 评定办公室的主要工作包括接受申请、资料审核、现场核查及结果评审等。
第七条 中拍协自律办公室负责对评定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参评条件
第八条 参评企业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备文物拍卖经营资质,或以艺术品拍卖为主营业务的拍卖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截至申请日,企业注册成立满一年,并每年度至少独立举办过一场文物艺术品拍卖活动;
(三)遵纪守法,近两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在生效裁判中被确认为有违规经营行为;
(四)诚信经营,近两年内未因投诉受到各级拍卖行业协会的处理,并已签署加入《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自律公约》;
(五)符合《评价指标》有关要求。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九条 评定程序为:
(一)企业提出申请;
(二)企业开展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
(三)评定办公室审核《自评报告》;
(四)评定办公室组织现场核查;
(五)评定办公室确定合格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六)评定办公室确定获证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条 评定称号不作时限规定,但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评定办公室应随时向称号企业通报行业标准化建设最新情况,组织学习活动;
第十二条 评定办公室应根据行业标准化建设的进展和称号企业反馈的意见,不定期对《评价指标》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三条 获得称号的企业应按最新《评价指标》自觉执行,并按要求提交《自评报告》。
第十四条 评定办公室在日常监督中,发现有未达《评价指标》的,可做限期整改、降级或取消称号的处理。
第十五条 获得称号的企业如名称变更等,应及时向评定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未经评定或评定未通过的企业,不得假借此称号或类似方式进行本企业的宣传推广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艺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