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文化艺术品拍卖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文化艺术品拍卖专业
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文化艺术品拍卖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艺委会)经民政部批准,根据《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章程》设立,是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拍协)下属的专业分支机构,在中拍协章程范围内承担文物艺术品拍卖专业领域相关工作。
第二条 艺委会的职能是:为中拍协及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管理建议;贯彻落实中拍协及政府有关部门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相关政策;制定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相关行规行约,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反映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相关诉求,保障行业合法权益;维护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公平有序,树立行业整体形象;引导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规范专业,推动行业有质发展;搭建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发展平台,提升行业社会地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艺委会委员
艺委会委员可包括单位委员和个人委员。
单位委员以法定代表人或高管作为艺委会代表。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艺委会变更备案。
第四条 艺委会主任和副主任委员
艺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根据《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章程》规定,艺委会主任委员由中拍协秘书长提名,经中拍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艺委会年会或全体会议审议确定。
艺委会届期与中拍协保持一致。
第五条 艺委会特邀委员和专家顾问
根据需要,邀请有关政府部门负责人、各领域专家学者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为艺委会特邀委员,为艺委会的发展提供支持。
根据需要,聘请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有专业建树的人士为艺委会专家顾问,为艺委会的发展战略、重大业务活动提供政策指导和决策咨询。
艺委会特邀委员和专家顾问由艺委会主任办公会提议,艺委会年会或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第六条 艺委会秘书处
艺委会秘书处设于中拍协秘书处,承担艺委会日常工作。
艺委会设秘书长一名,由中拍协秘书处派任。
根据需要,艺委会各成员单位有义务派员协助秘书处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七条 会议制度
(一)年会和全体会议
艺委会原则上每年召开年会一次,并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全体会议,年会和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被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年会和全体会议的职权及任务是:
1.制定和修改艺委会工作规则;
2.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及共益费收支报告;
3.确定下年度工作计划;
4.审议入会及退会;
5.审议决定有关聘任;
6.研究解决业内共同关注的问题;
7.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员出席方可表决,其决定须经全部委员半数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应书面提交中拍协及政府相关部门。
(二)主任办公会议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参加,商议、决定艺委会年会闭会期间有关工作事项。
第八条 专业任务
(一)调查研究文物艺术品拍卖中相关政策和法律问题,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二)制定文物艺术品拍卖行规行约,对违反相关规则的拍卖企业予以谴责和处理,对违反合同约定的客户在艺委会成员单位之间通报并共同抵制;
(三)听取委员单位诉求,并协助解决;
(四)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提出行业发展措施;
(五)开展数据统计工作,并编制和发布市场报告;
(六)加强行业内部信息沟通与交流,实现信息共享;
(七)加强行业正面宣传,及时应对社会舆论;
(八)开展相关培训,提高企业高管人员、专业人员和从业人员素质能力;与相关院校合作,培育后备人才。
(九)推进行业国际化发展,促进艺委会企业与国际同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承担政府有关项目的调研和研究;开展与本行业有关的专业性和理论性研究。
第四章 入会及退会
第九条 入会条件
(一)单位委员的入会条件
1.依法设立的法人机构;
2.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会员;
3.拍卖企业应当取得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标准化达标/示范企业称号;或取得拍卖企业A、AA、AAA等级资质并分别从事文物艺术品拍卖业务三年、两年、一年以上;同时具备一定规模或专业特色,具有持续、稳定发展能力。
非拍卖企业应当在文物艺术品拍卖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并对文物艺术品拍卖的发展起推动作用。
4.操作规范、信誉良好,三年来没有因违法违规操作受到主管部门处罚及败诉记录;
5.承认并履行本《工作规则》。
(二)个人委员的入会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3.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专业建树;
4.承认并履行本《工作规则》。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向艺委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艺委会秘书处审核后提交艺委会年会或全体会议审议;
(三)艺委会年会或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入会。
第十一条 退会
(一)艺委会委员可向秘书处提出书面自愿退会申请。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强制退会:
1.丧失入会条件之一的;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行规行约的;
3.两次无故未按本规则规定出席会议的;
4.不交纳共益费的;
5.其他应强制退会的情形。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艺委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2.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监督权;
3.寻求合法权益的维护,或专业技术和法律的支援;
4.优先获得政策、法律、理论、培训、服务等各类信息资料;
5.有退会的自由。
(二)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艺委会规则及其制定的行规行约,执行艺委会有关决议;
2.积极参与艺委会组织的各类活动,按时保质完成艺委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及交付的有关任务;
3.单位会员(拍卖企业)有义务配合艺委会工作需要,提供拍卖图录和拍品成交清单等资料的查询、调阅;
4.委员之间相互学习,共求发展,杜绝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
5.按规定交纳共益费。
第十三条 特邀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特邀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列席艺委会有关会议;
2.受邀参加艺委会组织的调研考察、国际交流、咨询服务、研讨座谈以及论坛等活动;
3.优先获得行业相关信息;
4.寻求艺委会相关支持和支援;
5.对艺委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特邀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参加艺委会组织的有关会议与活动;
2.遵守艺委会工作规则;
3.尽心尽职发挥特邀委员的作用;
4.完成艺委会交付的相关任务。
第六章 共益费
第十四条 共益费是保障艺委会正常运行的必要费用,本着“以出定入;取之于成员,用之于成员”的原则收取和使用;共益费纳入中拍协秘书处财务部门的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共益费来源
(一)委员单位的缴纳;
(二)其他有关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共益费的支出
(一)举办各类会议、活动等;
(二)开展有关项目调研及研究;
(三)秘书处日常工作开展;
(四)其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项目支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由中拍协艺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自艺委会年会或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确需修订时,由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经年会或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来源:艺委会